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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细点评

非强制性认证进招标文件须慎重

作者: 发布于:2016-08-17 10:25: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2011年,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当地日报社委托对所需办公室、会议室家具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经评审,报价最低的BH公司被确定为首选中标单位。预中标结果公示后,WM公司提出了质疑,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产品具有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但BH公司并没有CQC认证证书。代理机构召集原专家评委对该项目的评标结果进行了复审,发现BH公司的确没有CQ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根据复审结果,监管部门作出结论。项目废标,BH公司的原中标结果无效,招标文件须去掉“通过CQ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条款,重新招标。
 
    专家分析
 
    上述项目之所以废标,其原因之一在于隐性的不合理技术条款的设置。对家具采购的环保要求本无可厚非,但过多设置相关的产品认证要求没有必要。
 
    上述案例中的招标文件除对所需家具的外观、通用技术与基础标准、整体加工及安装工艺等方面作了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同时还规定,产品具有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是确定产品是否可以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明确了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时,应当以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简称“环保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未列入当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而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是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没有强制性或优先性采购的要求,不适宜作为强制性条件写入招标文件。
 
    本案例中的家具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企业同时具备两种认证证书,显得不切实际,不仅无形中给企业投标设置了过高门槛,且不符合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关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如果上述招标从家具产品的环保角度考虑,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反映产品环保方面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可能更为合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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