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家具网_家具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绿色采购评估标准

作者:钟合 发布于:2016-10-31 20:40: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购者可以自由选择最有利的采购程序,欧盟法主要以认可方式列举了三种常用的采购程序:①公开采购(open procedure),优点是竞争者多,一般适用于评估标准单产品或服务差别不大的采购项目。②限制性程序(restricted procedure),采购者可以通过邀请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取得需要的技术或服务,并控制采购范围;缺点是在限制竞争者范围的同时,采购者可能难以取得更具优势的技术或服务。③协商竞争对话(negotiated and competitive dialogue),特点是采购者可以通过灵活对话综合评价竞争者方案的优势和劣势,适合于较为复杂、采购者有特殊需求或特定标准难以量化的采购项目。
 
    采购者可以自由选择竞争评估标准,但鼓励减少使用单一成本标准,而使用“经济最优性投标”标准(“most economically advantageous tender”,MEAT);后者允许采购者综合选择多种评估标准,并自由裁量特定标准在评估中所占的比例,前提是:①采购者必须事先明示并说明评估标准;②采购者必须以客观、详尽、无歧义的语言充分解释,方便竞争者理解;③采购者采用的非成本评估标准应是可量化的,欧盟鼓励以产品或服务生命周期中对环境造成的可量化影响作为评估标准(如预期节水节能率、维护和修理成本、废物处理成本和生命周期)。
 
    采用包括环境影响评估在内的综合评价标准意味着:①采购者可以裁量规定竞争者必须满足何种具体标准、能够采用某种特定技术或具备某些特定资质;或具备一般环境影响控制机制(environmental managementsystems,EMS,如相关技术、专业技术团队、技术培养计划、与专业机构的互动等);②有不良经营史的竞争者可能被取消竞争资格;不良经营史包括违法造成环境损害的司法裁判和失职经营;两者都要求成员国法律对环境损害责任有明确规定。
 
    采购者有权要求符合特定证明标志的标准,但有3个前提:①该标志必须是和某环保标准直接相关的技术性证明;②该标志以满足客观非歧视标准为取得标准,且评估程序须由独立机构公布;③竞争者确实不能及时提供要求证明标志的,应允许其提供相应的其他资质证明。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