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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项目投标供应商减少 一线政采人建议这样做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6-05-11 09:00: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 策

  废除藩篱和繁冗条框 减小人为因素影响
 
  笔者认为,只有把国内政府采购工作搞好了,才能在GPA谈判中占据有利形势。一方面如果藩篱太多,不但会造成政府采购在襁褓中成长,还会使政府采购陷入不断地补漏洞和破绽的状态。以节能产品来说,应该是国家允许生产(即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就是政府可以采购的产品,不应在合格产品之外再增加一道节能合格产品的藩篱,增加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一些如ISO9000等的认证,纯粹属于企业管理方面的认证,与购买的产品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是评定优秀企业,还可以将其列为条件,但对于产品来讲则没有必要。再者,就是要取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提供相关生产厂家产品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等制约条件,防止政府采购项目被有关厂家操控和投标人“结板式”围标串标,相关证明材料只能在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供。
 
  尽量取消各类非法定程序和环节
 
  一是取消投标人现场领取采购文件并报名环节。可采用传真、邮件报名,既节约供应商的出行成本和时间,也避免了报名中供应商名单泄露的问题
 
  二是取消采购人现场答疑权力。现场答疑并非法律条文中的法定程序,只是在18号令中对于招标公告内容提及了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而代理机构误以为招标采购单位就是采购人,故而把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写到采购文件中。从另一个层面观察,根据“场外无交易”规定,所有的项目活动内容答复应由评标小组在评标室评估后作出。
 
  三是取消采购人要求供应商现场踏勘的权力。现场踏勘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必须环节。据反映,一些所谓的现场踏勘,其实质是把项目评审分散化,也是“场外交易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四是样品评审应予取消。样品应是中标后按采购需求制定的实物,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样品,只是一种采购文件式的虚拟“实物”,不能算完全意义上的样品。
 
  采取资格后审 避免排斥潜在供应商
 
  首先,资格预审也有“场外交易”的嫌疑,现在的资格预审一般都是人在审查,不免带有主观因素。笔者认为,做好资格预审须从以下方面入手:①能够与工商、税务、社保等公共信息平台联网,实现资源共享;②资格预审指标量化,无歧视性、倾向性,对于资格性指标,一般应以法律规定的要求作为充要条件,而不是将本单位本部门的“特殊要求”作为审查要素。其次,政府采购项目应一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避免出现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现象。
 
  统一招标文件范本 消除倾向性条款
 
  所谓“自定义”招标文件,就是采购人根据自身采购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私人定制”,容易引发质疑投诉,也容易给项目经办人与供应商串通一气埋下隐患。目前,政府采购在我国已经推行十几年,但还未有一套全国通用的招标文件范本出台,各地现行的招标文件范本也“五花八门”。为杜绝“自定义”招标文件,笔者认为省以下政府采购一律采用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最大限度消除招标文件倾向性和人为设置的投标“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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