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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神木市公安局继业路派出所办公家具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11-09 16:3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关于神木市公安局继业路派出所办公家具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神木市政府采购中心受神木市公安局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继业路派出所办公家具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并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神木市公安局继业路派出所办公家具采购 

二、采购项目编号:SMZCZ-2017250

三、采购人名称:神木市公安局继业路派出所 

地址:神木市东兴街北段自强路 

联系人:徐海峰     联系方式:15109123818

四、采购内容:条桌40张,会议椅130把,主席台桌4张,主席台椅8把,茶水柜4个,音响柜1个,藤椅20把,藤桌10个,沙发50套,茶几50张,衣架25个,办公桌120张,办公椅120把,床头柜10个,机场椅6组,铁皮柜124个,书柜10个,集体办公桌68组,转椅68把,衣柜60组,二屉桌30张,小凳60把,单人床22张,上下床54张,指纹密码柜60个,荣誉柜8米,会议台3张,餐桌8张,餐椅80把,等,详见“项目内容及采购要求”; 

五、项目用途:办公 

项目性质:财政投资

项目预算资金(人民币):壹佰零玖万肆仟贰佰肆拾元整(¥:1094240.00)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2、投标人应授权适格的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并与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上信息一致。 

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的本单位证明(投标截止前三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原件; 

4、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止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至开标时间止,并提供网页截图(加盖投标人红色公章)。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采购中心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七、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20日(节假公休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2、地点:神木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部。 

八、获取招标文件须携带: 

1、投标方介绍信原件; 

2、获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九、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向神木市政府采购中心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5000元整,以网上银行、电汇等非现金方式从其基本账号交纳。  

十、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 11月29日下午12:30-14:00; 

十一、投标及开标地点:西安皇后大酒店三楼会议室(西安市兴庆路45号); 

十二、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2017年11月29日下午14:00;

十三、招标组织单位:神木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陕西省神木市滨河新区煤炭综合大楼七楼西侧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912-8338840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神木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名称: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分理处  

      号:2710021201201000015016

      号:402806200743

神木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O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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