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阳监狱警察备勤综合楼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省建阳监狱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省建阳监狱警察备勤综合楼家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建省建阳监狱警察备勤综合楼家具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814-1701103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牛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75277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建省建阳监狱
地址:建阳市童游曼头山7号
联系方式:吴警官 0599-562997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牛先生 0591-87752770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9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家具一批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投标人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投标人授权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并提供授权代表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财务状况报告指经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4.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指投标人近3个月内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免税的相应文件。5.投标人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指投标人近3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文件。6.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7.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8.投标人须提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9. 投标供应商需书面承诺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5.8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5月05日 17:00 至 2017年05月12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9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网上注册、报名:投标人必须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http://cz.fjzfcg.gov.cn/)进行注册、报名,绑定CA卡(CA卡申请需提前办理。办理咨询电话: 0591-968975,办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2楼福建数字证书窗口,经审核后才能网上注册、报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活动。具体网上操作详见“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供应商操作指南”。 逾期未成功网上报名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6月01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6月01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9层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开户名: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
账号:117130100100040362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招标货物一览表中若有空调机、计算机等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所投品牌、机型必须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本期内产品(最新发布的节能清单),否则其投标无效(所投产品为强制节能产品的,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项目首次发布招标公告所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或最新一期所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信息化局(闽财购〔2012〕34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1)对参与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若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对所提供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所投产品凡小型和微型企业(含制造商和代理商)投标时必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并以材料中列明的投标人和制造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总人数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判定其是否属小型和微型的依据:社保证明材料可按下列两种方式提供(1)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参与投标时最近2个月向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2)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与投标时最近2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未提供者不给予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3、根据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