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大数据局新建办公楼采购一批办公家具项目,预算金额为800万元。招标文件中增设一项特殊条款:“如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平均报价的60%,须在投标时同步提交‘异常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报价的10%,形式可为银行保函或现金担保;未提交者视为无效投标。”有供应商咨询,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异常低价风险担保”的要求合理吗?
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项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因此,案例中所说情形是不可以的。在评审过程中,如果评审委员会认为其报价异常低,可能会影响后续履约,可以要求供应商做澄清,说明价格构成的合理性,并承诺不影响后续履约,如果不能说明价格构成的合理性,则会被认定其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