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评分因素中有一条是“投标人提供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承担酒店类家具的成功业绩,提供一份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有家具供应商咨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认为具体要求酒店家具业绩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涉嫌对供应商进行歧视待遇,因此提出质疑。采购人答复称,将企业业绩作为加分项并不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冲突。那么,请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酒店家具类别业绩合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该单位采购一批家具以承担酒店类成功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实际上是将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该供应商若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可以向相关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