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要知】法定代表人持股60%,两家供应商参与同一项目是否构成串通投标?88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雪燕 2025-02-24 10:37:07

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和B供应商同时参与,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随后,C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A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张某在B供应商持股60%,这两家供应商能否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从上述法定规定情形来看,案例所述情形并不属于串通投标。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国家和地方在开展包括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以下和简称33号文)和《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对于政府采购专项整治的重点整治的范围包括: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等恶意串通行为,要求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及会同公安部门严查政府采购招标中发现的串通投标行为,形成对供应商围标串标的有力震慑。

2024年,某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整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到,十种开展核实工作的情形就包括“成立多家公司串通投标,包括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高管存在重合,投标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地址相同,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交叉持股等”,通过行政手段无法核实,但存在串通投标犯罪嫌疑的,财政部门可邀请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协作核查工作。

因此,本案例所说情形虽然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无法判定其属于串通投标情形,但是根据33号文和地方有关规定,可将其列为存在串通投标犯罪嫌疑,并邀请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作核查,共同创建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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