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投诉事项成立,怎么办?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3-11-04 10:35:30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某大学宿舍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存在技术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部分未量化细化情形,被供应商投诉,经财政部门核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苏财购〔2023〕119号

投诉人吉林省铁磁教育装备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南京邮电大学组织的菊苑及学四楼宿舍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23-109,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3年7月1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

1.采购人答复主体错误;

2.招标文件关于项目验收的要求限制潜在供应商;

3.招标文件关于第三方测试的要求限制潜在供应商;

4.招标文件技术实施方案部分未量化细化;

5.招标文件关于售后服务管理师资格培训证书的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

6.招标文件售后服务方案部分未量化细化。

二、投诉请求

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

2.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6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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