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6月12日开标,6月15日发布中标公示,6月17日采购人收到一份供应商质疑函。据工作人员介绍,该供应商于6月10日下载了招标文件,6月16日发出质疑函,质疑函落款时间为6月17日,质疑内容主要为招标文件的评分因素设置不合理。采购人收到质疑函后,认为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不想对其质疑内容进行答复,可以将该项目做废标处理吗?
专家点评:上述案例所说的情形,从时间上来判断,该供应商的质疑函是在质疑时间期限内的,所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案例中,采购人收到质疑函不想答复并做废标处理,违反了94号令的规定;其次,采购人不想答复的原因不排除可能是认为该供应商的质疑内容成立,采购人索性就想将项目做废标处理,然后修改采购文件重新招标。那么,根据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如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对废标情形的规定是,(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那么,案例中所述情况均不符合废标情形规定,因此,采购人不可以将该项目做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