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日前,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八百七十七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采购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家具采购项目非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裁决,使家具供应商合法权益受损,经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废标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整改。
投诉人即四川优森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绵阳优森科技有限公司)因对代理机构(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就中物院春蕾小学智慧校园及家具用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33-21133756)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公共事务管理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项目非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裁决,使其合法权益受损。财政部经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废标行为无效。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违法废标,未依法发布公告等问题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