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采购,能把五星售后服务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2-06-24 16:48:31

家具采购政府采购项目中较为繁杂的品目,其产品涉及材质、油漆、力学等因素,因此,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会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检测报告、五星售后服务体系认证等。这些认证、证书都与家具采项目质量服务有关系吗?能作为评审因素吗?近日,某单位家具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将生产厂家提供五星售后服务体系认证作为一个评审因素,合理吗?

答:不合理。

招标文件将生产厂家提供五星售后服务体系认证作为一个评审因素,属于变相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中标条件,该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的评分方法和评分标准。否则,容易引起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不是国家强制认证,属于商业性认证,是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

另外,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GB/T27922-2011标准5.1.2.2提出:售后服务管理师数量在标准总分中有5分,“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10%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负责对售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对售后服务活动的指导。服务管理人员有两个层面:一是在总部,在服务有关部门、服务有关环节和岗位的负责人,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二是在下属分公司、服务网站的管理人员。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它是评分制认证,是按评价的分值来衡量服务能力的高低,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达标级售后服务;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三星级售后服务;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四星级售后服务;达到95分(含95分)以上,五星级售后服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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