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样品摆放红地毯属不属于标记,应废标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少玲 2021-05-27 15:14:34

“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摆放样品,其样品展示区铺设红地毯。这样明显的标记,对其他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摆放样品的投标人而言十分不公平。”5月26日,一家具企业项目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反映,他们近期参与的一个学校家具采购项目遇到的情况。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要提供公寓床、教师办公桌和课桌椅样品。

据该项目负责人介绍,他在现场发现,5家投标人提供了样品。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在其样品展示区铺设了红地毯。后来得知样品展示区铺设红地毯的投标人,是本次项目的中标人。“我们认为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摆放样品,应作无效投标处理,且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

针对上述问题,该家具企业依法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质疑。该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答复称,公寓床下的红地毯上没有任何其他标识,红地毯上没有投标人名称、样品名称及标记。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招标文件要求,样品由招标人统一分类编号,样品上不得注明投标人名称、样品名称及标记,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投标人的家具样品展示区,摆放红地毯属不属于标记?投标人是否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对此问题,采访对象出现一定的分歧。有的专家认为,投标人在样品展示区摆放红地毯不属于标记,因此不应对投标人作无效投标处理。

但多数专家认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样品上不得注明投标人名称、样品名称及标记,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人在样品展示区摆放红地毯,属于明显标记。即使没有标注投标人名称或者logo,它仍然属于标记,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从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角度而言,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在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金翔看来,如果不是采用暗标,即使样品上放置企业名称也没有问题。如果是采用暗标的话,代理机构应当在样品摆放时就予以提出,禁止摆放红地毯。因为具有唯一性,所以投标人在样品展示区摆放红地毯的做法不妥当。此外,供应商也应当在摆放样品时,就对此情况提出质疑,这样就会更加主动一些。

目前,对暗标样品的制作和摆放应当做到怎样的程度尚无具体规定。业内专家建议,招标文件可对样品的制作,摆放做出明确细化的规定,例如何为标记等,以此减少供应商的质疑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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