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分享了一则家具采购项目相关的案例。
某高校计划为学生公寓采购一批家具。中标结果公布后,A公司中标。因招标文件中未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样品,且使用单位要求,家具全部到货后统一验收。中标供应商A公司认为此举风险太大。如果提供的产品某一点不符合要求,就需要全部重新做。耽误了交付时间不说,还会影响学生开学使用。因此,签订采购合同前,A公司提出,先给采购人提供样品。样品验收没问题了,再大批量生产。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了近50份家具招标文件发现,绝大部分家具采购项目均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样品。可以看到,样品除了成品外,还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板材、配件的样品等。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提供样品,中标人提出样品审核通过后再生产的诉求可以吗?
“个人觉得中标供应商的这一要求是可以的。”围绕这一话题,湖北工业大学相关人士在讨论中指出,家具不像PC、空调或者其他仪器设备有具体的技术指标来衡量。没有样品比对,对家具生产者而言风险太大。
针对这一说法,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赞同。在他看来,成品存在某一方面不合格,会造成大批量返工或是重复拆装,耽误两方时间。先提供样品,合格通过后再大批量生产是可以的。
山东中医药大学相关负责人认为,既然没有约定样品,那就统一验收。既然中标人中标,就按约定的规格来做,自行把好质量关。
“中标供应商A公司的诉求,实际是在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采购人可以不接受。如果采购人接受,那就签合同。在采购人不接受情况下,中标人要么按照约定签合同,要么放弃中标,承担违约责任。风险是与价格匹配的。中标人的报价是应该包含执行合同风险的。”国信招标集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该案例中,采购人和供应商都有各自的道理。采购人的道理在于,不以样品验收代替交货验收。供应商是按照零库存的作业模式在组织生产。在当前的家具行业中,小型、微型企业为主力军,通常没法让采购人对整批货物产生信任感,让采购人放弃验收的权利是不对的。当前,政府采购主要强调采购人的验收履责。样品只能作为验收的参考依据,不能代替验收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