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起红木家具配证销售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佚名 2013-02-25 10:17:24

自2013年2月1日起,红木"新国标"《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正式实施,根据规定,未配备红木家具产品保证文件--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明示卡、产品合格证的红木家具被停止销售。


相较于2000年的"红木国家标准",2012年8月1日出台的《条件》更多的是对家具成品进行明确的规划和细分,从术语和定义上对红木进行了规范,采用全红木材质、主体红木和包覆式红木制成的家具,统称为红木家具,其中产品命名及用材比例分类、要求、质量明示等被列为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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