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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家具企业难迈高门槛

作者:何晶 发布于:2004-12-01 13:51: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资金门槛高、资格要求高、指定零部件品牌,这些“拦路虎”把中小企业拦在了政府采购市场的门外,也是目前政府采购办公家具项目招投标时存在的一些问题,中小型办公家具企业要参与政府采购还要经历一段艰难的破冰之旅。

    槛高铁质家具无奈“退场”

    近日,某市政府需要采购一批木制家具和一小批铁柜,总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其中铁柜的预算金额只有20万元。此项目的招标书中要求,投标企业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要具有GB/T3324-195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资格认定)的资格证书;具有QB/T1951.1-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的资格证书等。

    这些资格证书的要求对木制家具企业参加投标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对铁制家具企业来说,提供这些资质就显得勉为其难了。但是,招标文件明文规定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有以上的资质,管你是木制家具企业还是铁制家具企业,“一视同仁”。这一要求让具有实力的铁制家具企业不得不退出投标。

    门槛高得合理吗?

    一些中小型的铁制家具企业对此项目中的注册资金也提出了质疑:“铁柜的预算金额只有20万元,一个注册50万元的企业完全可以经营此项目,而标书要求投标企业的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这个要求将我们这些中小企业拒之门外,这是不合理的条款。”

    这样的条款是否不合理?北京家具协会主任招寿田表示:“资金门槛的设置要有一个合适的尺寸,门槛过高,一些有一定实力、具备供货能力的供应商会望而却步,阻断了他们的投标路,这样就不能优中选优,达不到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政府采购法》也提出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指定品牌变种

    《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并且不得指定品牌。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招标文件对零配件的指定品牌现象是非常严重的,如:对转椅的制作要求采用德国进口的气缸产品;选用美国杜邦尼龙脚轮等。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一个简单的办公转椅都要选用“联合国”的产品,这样的政府采购行为怎么保护国有产品?怎么扶持中小企业?

    这也说明,现在指定品牌现象变得更加隐蔽,更加不易察觉。显然这样的招标文件通过变相的对零配件指定品牌,以掩盖其对产品指定品牌的行为。而这样的行为也是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的。

    采购人吃过假货亏

    办公家具的招投标为何会形成现在的局面?有的采购人这样回答:“对供应商资质要求高,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会有所保障;注册资金要求高,是为了保证项目后期的维修与服务,同时,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一旦违约,还要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指定零部件品牌,是因为我们是吃过亏的,以前购买的国产配件桌椅,使用了一段时间后,产品不是滚轮掉了,就是椅子高低不可调整了……假货太多是我国家具行业的现状,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如果不指定品牌,很难控制其产品的质量。”

    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是国际通行做法,主要目的是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采购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形象。据招寿田介绍:国外的政府采购对本国企业的产品有很多的倾斜政策,例如:美国杜邦尼龙脚轮,这个产品实际上是台湾生产制造的,台湾政府对此产品的大力扶持,使得此产品在技术、质量和造型上都堪称世界一流。德国的气缸产业也是通过政府支持,而发展成为全球先进产品。

    我们也希望看到,有一天国外的政府采购把采用我国的配件产品作为投标的条件之一。但是,实现这样的梦想不但需要企业自身练好内功,也需要我国政府的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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