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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价格法与法冲突 无缘家具采购

作者:阎建芳 发布于:2011-06-23 11:2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目前,有企业人士提出,家具行业标准缺乏,行业门槛较低,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家具采购应该实施平均价格法,即在所有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计算出平均值为基准价,高于或者低于基准价的都要进行扣分。但是将平均价格法引入家具采购的想法立即受到政府采购领域人士的质疑。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管立新表示,运用哪种评标办法在财政部18号令中已经明确规定,如果操作机构使用平均价格法,一旦受到质疑,将引起项目废标,而且使用其他的评标办法将与财政部18号令相冲突。

  平均价格法无法律依据

  目前,平均价格法主要应用于工程类招标中。在工程施工招标中,为了避免施工单位低价抢标后在建筑材料上以次充好造成豆腐渣工程,因此规定采用平均价格法,投标商报价过低或者过高都会相应减分,这种方法遏制了恶意低价中标,但同时也引起市场竞争的不充分。

  平均价格法在家具政府采购的早期曾使用过,并受到了企业的欢迎。一位企业负责人表示:“家具政府采购实施平均价格法是比较好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候,有些采购单位中标了,发现中标产品品质并不好。”

  那么家具政府采购是否可以考虑实施平均价格法?答案是否定的。起码就目前来看,这种想法难以行得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办法分为最低价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这就意味着家具无论归属于货物还是服务都必须采用以上三种评标办法。

  专家指出,某种程度上,尽管平均价格法在家具政府采购中可以抑制恶意报价,不会导致由于中标价格低而偷工减料的情况,但是这种评标方法没有法律依据。

  价格分计算方法仅一种

  不难看出,法律层面的不支持无疑是实行平均价格法最大的法律障碍。

  虽然平均价格法不能取代综合评分法,但是否可以在将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中采用平均价格法,有部分企业负责人提出:“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计算可以借鉴价格平均法,将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报价低于该基准价的要适当减分,高于基准价的也要减分。”

  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已经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要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显然如果采用平均价格法不符合规定。专家表示,平均价格法可能造成供应商报价越低,得分越低的现象,这可能使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价格低的投标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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