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专家监管力度 营造良好评标环境
“评标专家是负责评标的,评标结果无论我们满意与否,我们必须接受。评标后中标的这个厂家生产设备怎么样,产品如何,有没有偷工减料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我们采购人自己去核实,评标专家掌握了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80%的责任却是由我们自己来承担的。”一位家具采购项目负责人连珠炮似地质问反映了家具采购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对评标结果问责制的缺失。
除了采购人,没有人对评标结果负责到底和对专家监管力度不强成为包括家具在内很多采购项目存在的问题之一。
评标专家“权大责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权力:“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履行响应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分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等。”
从条款中可以看出,评标委员会的专家评价投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两大权力,同时对干预评标的非法行为有报告的权力。
与评标委员会中专家拥有如此大的权力相比,其承担的责任小,义务少。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九条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等。其中何谓“个人责任”并没有明确。另一方面,如果某个项目受到质疑投诉后,专家的义务仅仅是进行“配合”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审专家如果出现“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和歧视”等现象时,对评审专家的处罚只是将其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记录,这样的惩罚措施与专家所掌握的权力显然是不对等的。业内人士表示,必须建立评标专家违规的惩罚机制,加大评审专家的违规成本。对评审专家的处罚金额、承担的法律后果应与其所拥有的权力相适应。
丰富专家库资源
由于评标专家“权大责小”客观上造成了评标权力的滥用。一个专家对应一个供应商,这一现象产生的背后显然就是供应商和专家之间达成利益关系,达成利益关系的前提就是专家“权力大责任小”给供应商提供了可乘之机。
事实上,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评标委员会中专家滥用权力,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财政部和监察部在2003年就制定并颁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来规范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行为。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实行管用分离,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专家库的管理由监管部门执行,使用则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监督下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监管部门应该承担起对专家的考核、组织培训、评估以及廉洁自律等责任,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操作机构扮演的‘交通协警’的角色,对评标专家出现的违规行为只能是提醒,而没有处罚惩戒的权力。”广东佛山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吴国伟这样表示。
此外,《办法》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α专家在一年之内评标的次数虽未连续超过3次,但是较高的评标率为其提供了可乘之机。对此某家具项目负责人表示,由于某些行业的专家少,本地专家库的专家不多,这样就会导致某一个专家超过3次,甚至是多次使用。
除了专家库专家不够多外,专家评审费用不高、兼职等也造成了专家库中资源太少,反而为某些专家提供了更多参与政府采购评标的机会。记者在采访家具政府采购行业的评标专家时,很多专家表示,工作太忙、抽不开身,常推掉一些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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