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政采案例点评:明确技术需求 力避废标
作者:阎建芳 发布于:2013-06-03 11:0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案例细点评
原标题:明确技术需求 力避废标
摄影/阎建芳
案例回放
某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组织该地民主党派机关办公家具项目采购,上午10:30,唱标人宣布投标的8家企业中有5家企业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并通知他们拆走样品,按无效标处理。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另外3家企业继续进入评分阶段。上午12:00,该采购中心要求3家企业代表对评标小组的评审加分项进行确认签字。又经过1个小时左右的评标,当天下午1点左右,采购中心以"样品质量不满足甲方要求"为理由对该次招标作废标处理。
得分最高的B供应商代表询问评标小组为何废标时,评标小组再次提出"3家样品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理由。同时评标小组进一步解释"样品款式不新颖、方头方脑"、"样品质量不好,滑轨中一个螺丝过长,样品颜色与要求不一致"等问题。
B供应商反驳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对废标的规定,只有当投标厂家不满足"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资格"、"未提供样品或者提供样品数量不符"以及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第36条的规定时,才可按照废标处理;除此以外的情况均属于打分项范围,评标小组不能按废标处理。该供应商进一步认为评标小组认为家具的款式和颜色不符合甲方更具体的要求,可以在深化设计阶段进行细化,另外,样品质量也很难从外观上做出判断。该供应商同时请求不要轻易公布废标公告。
稍后,该采购中心给出回复:"经评标委员会对样品及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后,一致认为3家投标报价偏高,所提供样品质量未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无法继续进行评审,建议重新组织招标。对于贵公司提出废标理由不成立的质疑,我中心工作人员对评标委员会的现场评测资料进行核查,发现各公司样品评测结果如下:
A公司:班前椅感官判断非优质国产A级牛皮,三人沙发、单人沙发感官判断非优质青皮,大班台副台中间无键盘屉,会议椅颜色不符;
B公司:会议椅颜色不符;
C公司:班前椅感官判断非优质国产A级牛皮,三人沙发、单人沙发感官判断非优质青皮,办公桌螺钉尖端外露,存在安全隐患。
B公司在收到回复函后,针对回复内容继续提出质疑。对"一致认为3家投标报价偏高"的回复无法接受,认为在此次自己所报的价格仅比平均价格高不足5%,报价并未超出预算,认为将3家价格偏高作为废标理由没有依据。
针对"会议椅颜色不符"的回复,B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只规定"饰面:优质胡桃木实木皮饰面",并没有说明会议椅的颜色或者要求提供色板,木皮是天然的,但经过油漆喷涂后可以有多种颜色,无法通过木材树种来规定油漆的颜色。
同时,B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标准为最低要求,只有等于或优于这些标准要求时,采购人才予以接受"这条不属于废标理由,同时评标委员会以"家具颜色不符、感官判断非优质青皮"等模糊的用词来确定投标方的产品低于"标准要求"不够严谨,有失公平。
专家点评
招标文件陈述须严谨
从案例中双方的陈述和回复来看,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仔细追究,发现并不尽然。
采购中心和B供应商争论的焦点之一为废标的条件。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项目废标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革、采购任务取消的。
投标人没有具备的必须的条件和资格;
未提供样品或者提供样品数量不符;
以上几个条件双方都已明确,显然该项目并没有上述情况出现。不明确的是采购中心认为"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标准为最低要求,只有等于或优于这些标准要求时,采购人才予以接受"可以作为废标理由,而B供应商认为该项不可以作为废标理由。专家表示"不予接受"的意思并不明确,可以理解为完全拒绝,并就此认定其为无效标,也可以理解为供应商做出改变后可以接受等多种情况。因此,招标文件务必要做到前后一致,文字表述严谨无懈可击。
需求要做到充分明确
专家认为,双方各执一词从根源上看是制定的需求不够明确和细致。
采购中心的评标委员会认为项目废标的原因主要是"样品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和"3家报价偏高","样品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主要集中在班前椅感官判断非优质国产A级牛皮,三人沙发、单人沙发感官判断非优质青皮以及会议椅颜色不符等。显然招标文件对班前椅要求优质国产A级牛皮,但优质国产A级牛皮具备哪些标准,通过何种科学方法做出判定并没有说明。不难看出,"感官判断"只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主观判断,但主观判断很难让投保企业信服。
另外,招标文件中对会议椅做出的要求是"饰面:优质胡桃木实木皮饰面",没有明确规定会议椅颜色,而优质胡桃木实木皮是一种天然木材,它需要进一步喷涂,喷涂后可以产生不同的颜色。胡桃木实木皮饰面不等于会议椅的颜色是胡桃木色。可见,这是由于技术需求不明确、不专业导致的质疑。
专家指出,需求制定不明确导致了很多质疑投诉情况的出现。事实上,需求不明确,还会导致很多履约问题的发生,因为单单依靠专家的素质和人格修养在评审过程中选好供应商,这多少有些理想化。实际上任何项目的招标评审,要分散在整个过程中去解决,尤其是要两头把关,一头是采购需求精准化,另一头就是严格验收。采购做到专业关键在于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采购最低标准的制定,现实情况却是招标文件中的需求往往过于简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问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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